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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懷律師 -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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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的定義 在一個國家裡,人與人之間若發生糾紛、或是為了維護人與人之間的秩序,國內的法律便因此必須存在,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作出規範,是一套旨在管理特定社會的命令和規則。而國際社會日趨複雜,若糾紛發生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同樣需要法律存在,以維護國際社會的秩序。因此「國際法」的存在就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行為法規,規範國與國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規則。國際法需要一系列命令在各國中廣泛接受,以管理其活動,例如:國際污染法,限制了所有國家之間可能導致環境污染的某些行為。國際法有許多小分枝體系,例如劃定各國領海或專屬經濟區範圍的海洋法、WTO降低各國關稅的國際貿易法、各國減少排放廢棄的國際環境法、保護外國人投資的國際投資法,還有經濟法、外交法、人權法等等,都有國際法所規範。國際法的法律地位已經獲得多數國家承認。 國際法院規約 根據《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在決定解決爭端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 制定規則的國際公約,所有競爭國都認可這些規則 - 代表通常被接受為法律的一般慣例和行為的國際習慣 -文明國家認可的所有一般原則 - 有關國家的司法裁決 國際公法的某些原則是寫在一系列條約中,並受條約約束。所謂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國際法人所締結,並受國際法規律的國際協定。例如台灣和美國簽訂了進口美國牛肉議議書,台灣便有義務開放進口美國牛肉的市場。但有些原則亦可能沒有寫在條約中,這些會被稱為「習慣法」,意即各國不採取任何行動便會被視為同意這些沒有寫在條約中的原則,而一個行為經過明確而繼續實踐便會被視為具有國法的義務,國際人權法的禁止酷刑便是國際習慣法的最佳例子。條約不會拘束第三國,而「習慣」若沒有經過一國明確而繼續實踐的行為,便不會被視為具有國法的義務,原則上亦不受拘束。所以國際法的約束力還是依附在國家自願性同意上。只要國家一旦選擇遵守,就會受到國際法的約束而不得再做出一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聯合國所規範的國際法原則 現今已有193 個國家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並受聯合國憲章的規範。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則規範了多項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國內政等等。 國際條約及習慣法 原則上,國際公法是要經過各國自願性的同意,才會對該國產生約束力,但有些義務對所有國家都具有非常重要性,所有國家都應該嚴格遵守。此概念超越了所謂國家自願性,對所有...